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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1 20:01:06| 分类: 【专利法规】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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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1.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2.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3.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专利权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n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n 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n 1.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n 2.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n 3.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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